■记者 张文平
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许多工作需要相关单位配合协助。如果有关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采取敷衍推脱的态度,甚至设置障碍,将会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近日,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遭到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泾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的阻挠而无法执行,事后,该单位被法院依法处以万元罚款,并冻结了该单位的账户。
年5月,泾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职工杜某,以承包工程为由向朋友田某借了4万块钱进行周转,可是到了还款时间后,杜某拒不还钱,田某无奈将杜某告上了法院。经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杜某限期归还田某欠款,但是杜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年1月,着急用钱的田某只好向泾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办案民警多次前往单位寻找被执行人杜某,但是单位工作人员均以杜某出公差、出去学习等为由搪塞民警。随后,法院向泾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提取杜某的工资收入用于还款,但该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请示领导后,竟然拒绝接收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案件陷入僵局。
为了使得案件顺利执行,年5月,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泾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做出了罚款人民币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对单位账户进行了冻结。同时,法院还依法向当地纪检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函。在法院的严厉处罚和当地纪检部门的介入下,该单位负责人立即前往法院承认错误,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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