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鹏 通讯员 穆静)男子胆大妄为,竟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夺取他人财物。1月26日,由泾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抢夺一案被告人杨某、刘某,均被泾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去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向刘某提出抢夺金货弄钱花的建议,刘某同意了。于是,刘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杨某,由乾县向东沿路寻找目标。当日14时许,二人蹿至泾阳县泾干镇瓦王村二组西侧水泥路上时,发现骑电动车路过的被害人魏某带着金项链,二人随即骑车超过魏某,杨某下车接近目标,乘魏某不注意将其价值3200元的金项链抢走,二人逃离现场,随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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