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交警放置警示桩,碎石占道很明显。(伤者提供图片)
本报讯(记者 吕聪 实习记者 张斐)成堆碎石倾占国道路面,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仅一个晚上、不到两小时,就连发两起交通事故,这还不包括附近群众见证的“小事故”。摩托车、小轿车双双报废,5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倾倒碎石的“施工方”迟迟不“现身”,事故责任最后的“认定”让伤者心里更“受伤”。飞来“横祸”,只能自认倒霉?
碎石伤人 自认倒霉?
7月1日,泾阳人惠小朋、江学森二人来到报社。见到记者,二人同时开腔:“我们实在没法子了”。原来,此二人都是“伤员”,不过,让他们更受伤的是整个事故的来龙去脉。
据惠小朋讲,今年4月13日晚9时许,他骑摩托车从泾阳县城回云阳老家。途经211国道蒋村段时,道路前方突然出现大堆碎石,情况不妙紧急刹车,惠小朋还是连人带车“飞出”。短暂昏迷后,惠小朋给朋友打电话求助,在朋友帮助下,他被送至医院接受救治。经过诊治,惠小朋头部受伤缝四针,右臂粉碎性骨折。
当晚11时左右,江学森驾车从事发地点经过,躲闪不及也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报废,连同江学森在内四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伤势最重的男子腿部骨折、颈椎受伤。与惠小朋不同的是,江学森一行有伤势较轻的人及时拨打120自救。同时,泾阳县交警大队事故人员赶赴现场勘查取证。
事发第二天,惠小朋一方到交警部门报案,得知当晚另有一起事故,惠、江二人同命相怜才能认识。惠小朋回忆,事发前一天,他还从事发地经过,并没看见碎石堆。而他们走访附近群众得知,碎石或为12日倾倒,由此引发的事故并不止这两起,还另有小事故。飞来横祸,惠、江二人感到窝火,认为碎石倾倒在国道实在不妥,且现场没放置警示标志,道路管理部门未及时巡查、清障有失职“嫌疑”。
5月2日,泾阳县交警部门向两方下发“事故认定书”。他们几近崩溃,其上说明:两方伤者承担主要责任,“咸阳市公路管理局负次要责任”。二人对如此结果难以理解,直至找到报社,他们未得到有关部门对此事的明确答复。
疑点重重 谁揭开真相?
7月2日,记者到咸阳市公路管理局泾阳公路管理段了解此事。一位自称“一般工作人员”的女子讲,领导都出去检查了,这个事和他们没有关系。当记者询问道路管理部门针对路段巡查、清障等规范流程时,对方表示“详细情况你问交警队,他们负责此事的协调工作。”
记者将此事向泾阳县交警大队反馈,指挥室一名民警称,“我都不知道哪个领导处理这事,你说让我问谁?”采访中,泾阳县交警大队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事故认定应该没有问题,我们是开会研究的,人家在施工你要往上面撞,就要承担主要责任”。至于民事赔偿部分,他将派人调解,实在不行就建议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
施工?究竟是怎样的施工?据惠、江二人讲,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一辆有“211国道施工车”标志的大货车将碎石清运干净。这堆碎石是何人倾倒?哪里要施工,公路管理部门是否知晓?如果是施工,为何又在事发后将碎石清运,难道又不施工了吗?对此,本报将继续跟踪关注。(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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