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丽莎)谈恋爱遭到对方家长的反对,本应通过理性的方式解决,但如果因爱生恨做出一些极端甚至犯罪行为,就只能等待法律的严惩。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放火及其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4442元。
去年8月30日,李某来到泾阳县找女友武某,但俩人恋爱却遭到武某父亲的反对,并告知其不要再与自己的女儿联系。之后李某几次联系武某未果。9月3日晚,李某来到武某家欲再次与武某见面,因怕被武某家人发现后阻止,遂翻墙进入武家,在武家等候至深夜,见武某仍未回来,李某便来到武家一卧室内,将点燃的香烟扔到衣柜内的被子上,看到被子着火后,逃离现场。造成武家财产被损毁,后大火被及时发现并在村民协助下扑灭。经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14442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报复他人,故意在人口密集区域内放火,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财产损失14442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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