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丽莎)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范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去年8月份,顾某通过QQ聊天认识范某。范某谎称其名为“张航”,在取得顾某的信任后,范某于8月份到10月份期间,曾多次与顾某见面,并虚构其在高陵和朋友吃饭忘带钱、做生意缺钱、孩子上学学费不够、父亲生病做手术需要用钱,四次骗取顾某现金共计11300元,之后与顾某切断联系。11月8日,顾某及其亲友在咸阳毕原路十字附近遇到范某,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范某及其家属已退还顾某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范某在归案后,其家属能积极退还全部损失,且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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