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浩然)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王某(化名)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去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与韩某、李某3人预谋敲诈勒索崇文乡北丈村南丈组王某钱财。当晚,被告人王某给被害人王某打电话,勒索15万元,并对其进行威胁、恐吓,遭到拒绝。20日晚上,韩某、李某、王某3人继续给王某打电话恐吓,让其把15万元送到泾河油库对面的食堂。王某无奈于12月23日将2000元钱送到了他们指定的地方。随后,韩某得知王某只送了2000元,又继续给王某打电话勒索钱财,王某立即向警方报案。12月25日,民警将李某抓获。韩某、王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合伙采用电话威胁、恐吓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现金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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