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浩然)1月25日,泾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未遂的案件,被告人赵德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赵德生因长年与邻居赵存益有矛盾,心存不满,遂产生了杀害的念头。去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赵德生用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和铁锤,从赵存益家大门的门槛处潜入到其睡觉的房间,用铁锤在赵存益的肚子上砸了一下,赵存益醒后,二人从房内一直厮打到大门外。在此过程中,赵德生用杀猪刀在赵存益的腿上和胳膊上各刺一刀,并致赵存益身上多处锐器伤。由于赵德生长年得病、体力不支,最后被赵存益制服。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2159.5元。其间被告人家属支付受害人赵存益医疗费1200元。经咸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赵存益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德生持刀具和铁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微伤,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作案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鉴于赵德生能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以故意杀人罪(未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D)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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