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石坚 王浩然)11月26日,泾阳法院审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判处被告人贾彤有期徒刑七年。
1月6日下午,泾干镇中学杨哲(14岁)同梁乐发生纠纷,双方相约下午放学后打架。杨哲找到干姐贾彤帮忙并找出一把匕首带在身上。下午放学后,贾彤、杨哲等人找到梁乐。梁乐见对方带有刀具,认为不公平并说:“星期五再打”,杨哲不同意。杨哲把刀具交给贾彤,两人展开厮打。厮打完毕后杨哲见自己鼻子出血,便向贾彤要来匕首追上已离开现场的梁乐,用刀将梁乐戳伤。梁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杨哲用刀刺死梁乐,因作案时未满14周岁,省公安厅决定于2010年1月16日起收容教养两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彤在杨哲要求其帮助打架时提供刀具,属故意犯罪,故被告人贾彤辩护人认为贾彤属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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