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军郭朝霞
事由
不久前,咸阳市淳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人辛燕燕(化名)应当事人的申请,出庭为当事人作证。在出庭作证前,辛燕燕向法庭签署了保证书,承诺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证言中,辛燕燕称,原告提供借条中“月息2分”的字样是被告在借款时形成的事实;而被告认为,“月息2分”的字样是原告后来补写的。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法官调解无效。
庭后,被告要求法院对借条中“月息2分”字样及形成时间进行笔迹鉴定。对此,办案法官刘芳对证人辛燕燕晓之以理,释之以法,阐明如实向法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政策面前,辛燕燕承认了作伪证的违法行为,认识到了错误,表示认真反思,自愿具结悔改。
处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近日,淳化县人民法院对辛燕燕作出处罚决定,以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违法事由,对其罚款5000元。
新闻推荐
比赛在两个场地同时进行,选手们在场上进行激烈角逐。本报记者李桦摄(B)⑦本报讯(记者李桦)8月3日,2019年陕西省青少年国际式摔...
淳化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淳化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