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晓文)6月3日,淳化县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2011年12月1日,万某涛犯介绍卖淫罪被淳化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4月26日,万某涛刑满释放回家。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万某涛在其入住的淳化某招待所结识了同在该招待所住宿的卞某某,两人熟悉后发生了性关系。其间,万某涛对卞某某说在河南某地卖淫场所挣钱多,愿意将卞某某介绍过去,两人互留了电话。4天后万某涛带卞某某去了河南省灵宝市某按摩店卖淫6天,获取嫖资3000元。案发后万某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涛将妇女介绍到卖淫场所多次卖淫,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被告人万某涛属累犯,在刑满释放后五个月内又实施同一犯罪,改造难度大,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具备法定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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