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梁艳杨越平)日前,由咸阳市长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13人涉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长武县首例作出判决的恶势力犯罪案件。
5月14日,长武县检察院检察长耿启龙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某、赵某纠集余某某、韩某、赵某某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实施敲诈勒索、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介绍卖淫等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对于该团伙全部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从该案证据采纳、事实认定及定性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与辩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并综合被告人的当庭认罪态度,向法院提出了量刑建议。公诉人指控犯罪有力,法庭辩论有理有据,法庭教育有的放矢,赢得了旁听人员的好评。
长武县法院对张某等13人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赵某、朱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4个月、6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韩某、赵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3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谢某某、尚某某、李某、焦某某、高某某、于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
据了解,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长武县检察院重拳出击,认真履职,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为了确保涉黑涉恶案件质效,该院采取提前介入、补充侦查、社会调查等措施,引导侦查、固定证据、深挖犯罪、扩大战果。该案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铁腕扫黑除恶的决心和信心,有力打击了黑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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