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然而,当工期结束后,用工乙方竟拒绝支付建房款,施工方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将对方诉至法院。近日,长武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付给原告李某建房款人民币30000元。
签订合同:2016年,张某打算修建住宅一所,联系到了施工一方李某,两人将建房的相关情况谈定后,签订了《民用建房合同》,约定李某为张某修建住宅包括:平房、卫生间、围墙、门楼等,同年9月份完工。工程也在规定的时间里顺利开工。
拒绝付款:当年9月,工期完工后,张某和李某两人现场丈量结算,欠款30000元,张某和李某以及丈量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名。此后,这30000元,张某拒绝支付欠款。李某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将张某诉至法院。
审理查明:长武县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明,2016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定了《民用建房合同》属实,同时,被告张某也称,原告李某为其修建住宅一所属实,但李某修建住宅质量不合格,所以自己才迟迟不同意付款。
依法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合同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原告为被告修建住宅的事实,被告无有异议,亦予认定。被告认为原告修建的住宅质量不合格,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建房结算清单,被告对施工量的丈量、结算价款,均无异议并亲笔签名,应予认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感言:既然双方签订了合同,就应依照合同的规定办事,即使此项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也应该通过正确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最终损人不利己。(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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