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没有孩子,于是收养一个儿子,并为其娶妻生子。老人身体硬朗时下地干活、照顾孙子;年老体弱、疾病缠身时养子却不在身边照料……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法庭上,他最终向养父主动道歉。
时间:2011年10月10日
地点:彬县
本报讯(记者 韩焱)72岁高龄的老人张军与老伴膝下无子,1997年收养时年20岁的王民为养子。双方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书,王民改姓张。
之后,老人为养子娶了媳妇,也有了孙子。老人身体硬朗,整天忙进忙出,下地干活,照顾孙子。儿子、儿媳也非常孝顺,一家人和睦相处,生活融洽。
2011年10月10日,张军老人却将养子告上了法庭。老人称其年老体衰,疾病在身,生活困难,养子对其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
彬县人民法院新民法庭受理案件后,调查了解到老人如今身有疾患,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养子常年在外打工,对其疏于照顾的事实后,法官却没有立即判决结案。
“因为此类案件宜调不宜判,稍微处理不好就会彻底破坏这些年双方建立的父子情,对老人日后的生活问题更是雪上加霜。”承办法官说。
于是,承办法官多次为张民夫妇做思想工作,讲述这些年老人对其的付出和现在的不易,并对其现在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张民夫妇承认这些年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对老人照顾不够,伤害了养父的感情。2011年10月25日,在彬县人民法院新民法庭,儿子张民主动向老人道歉并自愿将粮食补贴存折交给老人保管。
张军老人笑颜逐开,表示能够谅解养子。这起赡养案件经过法官的耐心细致调解已妥善处理,父子和好如初。 (D)(3)
时间:2011年10月26日
地点:旬邑县
抢抓执行大好时机 力促案件顺利执结
本报讯(记者 韩焱)10月26日清晨,旬邑法院抓住大量外出务工的被执行人返乡采摘苹果这一有利时机,迅速执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件标的款2万余元。
申请人刘金铃与被执行人李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旬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剑于该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申请人刘金铃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然而被执行人李剑到期却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申请人于6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李剑及妻子于2011年春节过后外出打工,去向不明。10月8日,执行人员根据申请人刘金玲提供的线索,到被执行人李剑的果园找寻其人,得知其有三片果地,便一一去找,最终未见到李剑,只看到其母及妻子在采摘果子。
事后得知:执行人员在寻找李剑时,村上有人通风报信,得知此消息后李剑早已躲避不见,致使该案暂时难以执行。
执行干警最终决定利用当前采摘苹果大量外出务工的被执行人返乡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查找被执行人。
执行干警于26日早上5点30分前往被执行人李剑住所。将正在洗漱完毕正准备去帮人买卖苹果的李剑依法进行拘传到庭。
李剑从家里被带出来的时候,村里人也都早起忙于农务,无数异样目光的注意使李剑羞愧地低下了头。法院执行干警适时对其说服教育,最终被执行人表示将尽快履行其法定义务,并积极联系家人、朋友凑钱。
当日上午9时左右,李剑家人将案件标的款2万余元缴纳到庭,最终使该案顺利执结。(D)(3)
时间:2011年10月27日
地点:秦都区
昔日朋友对簿公堂 法官真情化解积怨
本报讯(记者 韩焱)昔日的同事,亦是朋友,却因一次争执,大打出手,终于反目成仇,对簿公堂。10月27日,秦都区法院民一庭妥善化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张丽与被告惠鹏均为某企业买断职工,两人同在某商场打工,2011年7月27日,原、被告在工作时发生口角,后矛盾升级,被告出手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张丽住院8天,被告惠鹏被治安处罚拘留十天,罚款500元。
张丽出院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为此,张丽将惠鹏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110.32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向被告惠鹏送达了开庭传票及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被告惠鹏情绪十分激动,认为原告出言不逊,他才动手,且原告伤情轻微,无需住院8天,答应只承担1000元的赔偿责任。办案法官考虑到双方是朋友关系,现又在同一个商场工作,不易直接作出判决,应妥善化解纠纷。
在庭审中,承办法官明确指出了该案中的是非曲直,并耐心细致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之后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步转化,被告当庭向原告鞠躬致歉,表明自己打人是错误的行为;原告也请求被告谅解因自己性格急躁而出言不逊造成的伤害。在法官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惠鹏向原告张丽赔偿人民币3000元,两人冰释前嫌,互相原谅了对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束后,张丽激动地对承办法官说:“你们办案的真诚和公正,使我看到了希望。”(D)(3)
时间:2011年10月28日
地点:长武县
农村建房生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本报讯(记者 韩焱)10月28日一大早,长武法院工作人员就赶赴张刚家,调解并执行张刚与刘宏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来,早在6月份经人介绍,张刚与刘宏文口头达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之后再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产生纠纷,不能协商一致,遂停工至今。
张刚于2011年9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刘宏文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5000元。刘宏文承认房屋质量有问题,但辩称双方并未约定违约责任,对工程质量亦未做明确约定,故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并要求张刚给付剩余工价4000元。
庭审过程中,张刚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又不申请司法鉴定。刘宏文对张刚的损失不认可、对剩余工价亦不反诉。
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又不申请司法鉴定的,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判决后肯定社会效果不好,也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遂决定尽最大努力调解结案,希望双方当事人都能息诉了事。
办案法官联系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双方所在的乡村两级干部,分别给双方做思想工作,经过众人两个星期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之间的建房合同终止履行,刘宏文赔偿张刚经济损失2000元,其他无争议。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第二天办案人员就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去张刚家,调解并执行本案。刘宏文将工程材料拉走,当场给付张刚人民币2000元,并对房屋没建好表示抱歉,张刚也表示自己在此事中也有过错。最后,张刚和刘宏文对办案人员做的大量工作再次表示感谢。(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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