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工期间与部门领导闹矛盾,竟然用盗窃烈士骨灰盒的方式伺机报复并勒索钱财。最终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报记者 韩焱
时间:8月15日
地点:渭城区
本报讯(记者 韩焱 实习生 郭雯君 骆一骄 刘毛毛)打工期间与部门领导闹矛盾,便以盗窃烈士骨灰盒的方式伺机报复勒索钱财。8月15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建刚系咸阳市五陵故园电工,因在工作中与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刘明(化名)有矛盾,遂产生报复心理。今年3月初的一天,王建刚趁五陵故园内无人之机,将一烈士的骨灰盒从墓穴盗走,并藏匿于五陵故园北墙外建筑垃圾的砖块下。
从3月25日至4月5日,王建刚用陆续发短信给刘明和咸阳殡仪馆馆长,以将五陵故园骨灰盒失窃一事告知媒体、烈士家属及民政局等手段相威胁,要求刘明以19万元赎回骨灰盒。后经馆长和刘明以短信形式“谈判”,同意给他39000元,他将骨灰盒放回原处,此时,王建刚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刚以牟利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的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现金39000元,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王建刚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D)(4)
时间:8月17日
地点:彬县
本报讯(记者 韩焱 实习生 郭雯君 骆一骄 刘毛毛)给施工方建房贴瓷片时,被产权归第三方的咸阳市供电局所有而由彬县枣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高压线击伤,责任如何划分?
2010年11月5日,在梁振海承建郭芳玲的建房工程中,刘维民受雇给二楼山墙贴瓷片,不料被高压线电击受伤。法院查明,该高压线路的产权单位为咸阳市供电局,而实际使用单位为彬县枣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因彬县枣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高压线路负有维护、管理之责,因此对刘维民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郭芳玲作为房主、梁振海作为施工方在该高压线路附近建房,施工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致损害后果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刘维民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9367.7元,由被告彬县枣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47620.62元(咸阳市供电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梁振海赔偿原告以上费用11905.15元,被告郭芳玲赔偿原告以上费用11905.15元,其余7936.78元由原告自负。
时间:8月16日
地点:彬县
年过四十的长武妇女张某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干起了拐骗儿童的勾当,8月16日,彬县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今年1月24日,张某在彬县北街闲逛,走到一饺子馆门口,碰见了去买铲糕的4岁幼儿李某,便产生将李某骗走,送给以前曾给她说过要抱养孩子的河北人老刘,并赚取报酬的念头。张某遂将孩子带到彬县新民镇,次日,当她准备将孩子送给老刘时,得知老刘要将孩子卖到山东,便放弃了把孩子给老刘的念头,将孩子带回长武县的家中。
今年2月10日,张某将李某带到彬县新民镇街道时,被李某的父亲发现,将张某扭送彬县公安局,李某被解救回家。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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