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常丽)因为无证驾驶闯祸,保险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8月17日,长武县法院依法判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崔某、文某110000元。
4月8日上午,长武县鱼某无证驾驶农用车与文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文某抢救无效死亡。长武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鱼某、文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同时查明鱼某与被告华泰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4月7日零时至2011年4月6日24时止,合同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诉讼中,保险公司认为鱼某无证驾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免赔事由,不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认为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济。交强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遂做了以上判决。(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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