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晓云)以温某、辛某二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城中村租房作为卖淫场所,组织闲散人员望风并接送卖淫女,恐吓强迫一名12岁幼女卖淫30余次。未央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3名被告人提起上诉。6月18日,西安中院二审宣判了温某、辛某组织卖淫、郭某协助组织卖淫涉恶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温某、辛某在未央区东扬善村租用民房为窝点,纠集被告人郭某协助其管理卖淫女、收取嫖资,招募张某、席谋(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负责望风、招嫖、接送卖淫女,组织郭某及被害人吕某(2005年6月出生,系被已判处刑罚的李某、王某等人强迫卖淫)、“果果”(身份不详)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温某、辛某从中获利并给以上人员发放报酬,形成了以温某、辛某二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据了解,2017年9月25日下午,李某、王某(均已被判处刑罚)前往陕西彬县,通过一名熟人,将当时年仅12岁的女孩吕某约至彬县新四街一宾馆,并阻止女孩离开。9月27日,李某等人强行将吕某带至温某、辛某经营的卖淫场所,且反复游说吕某在此从事卖淫活动,见女孩不肯,便对她进行恐吓,吕某被迫在此卖淫30余次。
温某、辛某组织吕某等人多次在其卖淫窝点及西安市各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10月10日,吕某的家属以“招嫖”为由通过网络联系到张某,将吕某约至西安市丰庆公园南门附近的一家酒店见面,并将送吕某来酒店的张某控制后报警。原审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辛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此,西安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了温某、辛某、郭某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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