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史智昶)彬县法院在执行案件时,积极动员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及时快速反应,对查实的财产进行控制。4月25日,当事人领取了全部案款,法院迅速执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3月25日,郑鹏与李彬经人协调达成口头买卖末煤、泥煤炭合同,约定每吨215元,未约定质量标准。2010年4月7日,郑鹏雇车运输并派人监督运至砖厂,同年4月21日运输完毕。4月25日经双方结算,郑鹏出具欠条:郑鹏欠李彬煤款193700元整,同时约定还款日期。逾期后,李彬索要无果,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付息,郑鹏辩称欠条属实,但认为前两车煤炭质量合格,此后的煤炭不合格,致烧的砖报废。李彬不同意退货、赔偿砖厂损失。
该案经过依法审理,法院判决郑鹏给付李彬煤款193900元,并负担诉讼费2089元。郑鹏不服,聘请律师提起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郑鹏未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李彬在申请执行时就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彬县法院经过调查控制了184000元,并向郑鹏送达执行通知书,郑鹏要求私下和解,减少金额,可他并未与李彬私下协商。李彬得知后,主动表示自己领取184000元即可,剩余9900元,诉讼费2089元表示放弃。(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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