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建锋)9月5日,田某在彬县新民镇街道一建筑工地干活儿时,由于自己不慎被工地上放置的楼板露出的钢筋挂到裤角,致其摔倒在地受伤,经诊断右侧第5、6根肋骨骨折,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8085元。出院后田某与工地负责人周某就医疗赔偿问题分歧较大,田某一纸诉状将周某诉至彬县法院。
审理中,周某认为田某受伤并不严重,而且受伤是田某自己疏忽造成的,损失应由他自己承担。而田某认为其为周某提供劳务,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周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提供劳务者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眼见双方各执一词,为说服当事人接受法院的调解意见,办案法官径直拿出法律条文,针对双方在案件中的过错进行分析,并找到以前处理过的类似案例让双方做比较。
在法律面前,周某终于认识到他对提供劳务者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田某意识到自己也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最终,双方接受调解意见,由周某赔偿田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调解同时,办案法官又向周某上起“法制宣传课”,周某意识到自己在工地管理方面的疏忽和存在的隐患,表示今后定会加强管理,保证安全施工。(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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