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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规范交通肇事无名氏案件办理

来源:西部法制报 2019-08-08 00:5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刘嘉通讯员李晓楠)为切实维护交通肇事案件中身份不明的已死亡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经过反复研究,7月19日,西安市周至县检察院发起倡议,联合县法院、公安局、民政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

据了解,2010年以前,全国各地关于处理无名氏被害人案件的方式五花八门,其中以民政部门作为原告人代为起诉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为主流方式,也获得了各地法院较高的认可度。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因侵权行为导致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随着《复函》和《解释》的出台,民政局代替无名氏起诉成为过去式。

从实际情况看,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无名氏死亡案件,一般都涉及追究刑事责任,此种情况如不对驾驶人及时强制进行赔偿,等驾驶人服刑后,或等死者身份确定,再对驾驶人进行民事追偿效果差,死者家属得到赔偿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且如果驾驶人有赔偿意愿从而争取减轻刑事处罚,又会面临无人接收赔偿的尴尬处境。

为有效解决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弥补法律上的空白,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周至县四部门出台了《暂行办法》,以规范本地区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暂行办法》规定,检察院可以建议民政部门指定承担社会救助职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代替无名氏主张权利。损害赔偿款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2年后,若无死者的损害赔偿权利人认领,损害赔偿款纳入本地救助基金特设专户,作为救助基金的来源。赔偿权利人出现后,依《暂行办法》组织发放。

《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困扰司法实践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并规范本类案件在本地区的处理方式,促进案件高效、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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