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熊玺 通讯员 詹保余 文/图)卖油条的老板为了炸的油条口感好,便在和面时加入泡打粉,然而泡打粉的加入导致油条中的铝含量超标,这样的油条就变成了“毒油条”。昨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这样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4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西安市周至县的雷某,租用位于莲湖区劳动路北口76号老七面馆的早点摊位经营炸油条。为使油条口感更好,雷某一直往炸油条的面粉内添加泡打粉。2017年12月21日早上,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雷某所炸油条进行抽样提取检测。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雷某生产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为628mg/kg,超过08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油炸面制品铝残留量≤100mg/kg的要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对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宣食源性疾病,对体产生慢性毒损害,包括神经毒性、骨骼毒性、生殖毒性、免疫毒性、肝毒性及其他毒性。
据雷某讲,他营业204天(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21日,期间停业2个月,共计减去60天),期间每天约卖出油条七十根,每根价洛人民币1元,营业额共计人民币14280元。检察机关认为,雷某生产、销售的食品铝残留量超标,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雷某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并支付价款10倍总计人民币142800元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夫妻俩卖“毒油条”
来自河南的赵某,与其妻子张某,自2017年3月起租赁西安市莲湖区汉城东路5号付2号的“曾氏川味小吃店”卖早餐。2017年12月21日早上,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店检查中,提取了赵某生产、销售的油条1000g。
经检验,该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987mg/kg(国家标准要求<100mg/kg)。2018年1月5日,赵某在“曾民川味小吃店”生产、销售油条时被抓获,在赵某租住的西安市未央区驾家村2号查获杜花牌香甜泡打粉五袋(系同一批次,袋已开封)、2018年3月23日,湖北崇新词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赵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里面铝的残留量为987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质量指标要求(100mg/kg)、人长期过量食用可导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推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经过法庭审理,两起案件都未当庭宣判,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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