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张志杰通讯员罗成标)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还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5月9日记者获悉,周至一被告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周至县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赔偿原告翟某某损失2.9万余元,但张某某并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随后,翟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张某某曾因土地流转从政府领取了12万余元的土地流转补偿款,但未向翟某某给付赔偿款。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张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并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法院以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遂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今年4月,周至县检察院向周至县法院提起公诉。“五一”节前夕,周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慑于刑罚强大压力与翟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了给付义务,并取得了翟某某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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