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锅炉拆改
建成区外20蒸吨/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奖补标准为3万元/蒸吨。
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拆除或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清洁能源,奖励标准为3万元/蒸吨。对不具备拆改条件的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按总投资的15%给予奖励补助。对驻西安部队燃煤锅炉拆改继续沿用2016年奖补标准(20万元/蒸吨)。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项目
根据相关要求: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现有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对不同改造方式、不同排放浓度、不同减排效果、不同锅炉容量分类予以奖补。
单台锅炉容量20蒸吨及以下燃气锅炉可通过三种方式获得补贴。即: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具体补贴方式可登录市政府网站查询。
对于单台锅炉容量20蒸吨以上燃气锅炉,符合以下条件也可获得补贴。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资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奖补资金;2017年5月以后新建燃气锅炉,应达到市环保局关于低氮燃烧的排放要求,但不享受低氮燃烧奖补政策。
工业企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项目
鼓励全市范围开展工业企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符合奖补条件的治理项目待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阶梯奖补原则,根据市环保局核定投资额,结合通过验收时间,给予20%~30%不等的奖补(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城乡居民“煤改气”补助
对天然气管网覆盖到的区域,鼓励城乡居民使用天然气替代散煤。对实施“煤改气”的城乡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00元。城镇地区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底;农村地区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底。
“煤改电”取暖补助
对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鼓励城乡居民用电替代散煤。对实施“煤改电”的城乡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00元,城镇地区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底;农村地区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底。
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采暖季晚9∶00至次日6∶00,用电替代散煤采暖执行0.3元/度的低谷电价。
“煤改气”“煤改电”按照“二选一”的原则进行补助。后期给予每户不超过1000元(市与区县各负担50%,开发区市级不负担,周至县、鄠邑区、蓝田县配套资金市级负担)燃气费、电费补贴,补助政策暂按1年执行。
农村居民使用高效清洁炉具补助
对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且当地输配电网等电力基础设施达不到“煤改电”条件,购买使用二次配风多燃料高效清洁水暖炉具的农村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300元。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底。
洁净煤替代补助
对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且未享受农村居民高效清洁炉具补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市低保户,使用洁净煤替代劣质煤采暖的,每户每年补助300元。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至2019年。散煤治理具体补贴按照市级相关部门配套政策执行。
农机具补贴
按国家现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秸秆还田农机具的进行补贴。
秸秆还田补助
对实施秸秆全量还田的,按照每亩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级负担8元、市级负担8元、县(区)级负担4元(周至县、鄠邑区、蓝田县财力困难配套资金市级负担)。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
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项目以及新建年产成型燃料5000吨能源化利用示范等项目,由市县相关部门负责征集并组织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补助标准按照《2017年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的标准实施。记者康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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