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院长在开庭审理前仔细翻阅了全案卷宗,认真制定了庭审提纲,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井然有序,张驰有度、规范高效,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为全院干警做出了表率。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周至县城汽车站乘坐被害人任某的出租车前往马召镇辛口村,当车行驶至辛口村附近的生产路上时,周某某从身上掏出一把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向其索要钱财,劫取被害人现金100余元和手机一部。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
法庭在认真听取被告人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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