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豆芽时违法添加“无根素”,一审被判缓刑,但检察机关认为威慑力不够应判实刑,提出抗诉。昨日,华商报记者获悉,西安中院撤销了一审缓刑判罚,改判作坊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一审 认罪态度较好 可从轻处罚
去年1月至7月,周至男子杨某通过物流货运,分两次从他人处购买“无根素”,用于生产加工豆芽。去年7月23日,侦查机关在杨某家中发现大量正在生产的豆芽及剩余的“无根素”。经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高效无根豆芽素提取样本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素”),属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
今年1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提起公诉。周至县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6-苄基腺嘌呤,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认罪,可从轻处罚。
今年1月29日,周至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已缴纳);禁止杨某在两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抗诉 社会危害巨大 不宜用缓刑
判决后,周至县检察院认为,本案为食品犯罪案件,侵害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消费者健康权、甚至生命权。此类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重大,易使民众对社会监管体系产生恐慌,判处缓刑威慑力不够。此外,“毒豆芽”案件为全国重点打击案件,杨某从2013年1月起在生产豆芽时添加“无根素”,并长期销售,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周至县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不当,提出抗诉,西安市检察院也支持该抗诉意见。
6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表示,提出抗诉是“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增强食品经营者、消费者意识,净化食品市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准确惩治犯罪。”
终审 量刑不当 改判一年两个月
杨某供述,他在自家中泡制豆芽菜并销售,大概有四五年时间。他用的添加剂一种是液体、一种是粉状,“液体添加剂能使豆芽不生根,泡制出来的豆芽比较嫩,粉剂能使豆芽增白。”杨某说,他在胡家庙市场厕所外的墙上看到“无根素”的广告,就打电话购买,对方通过物流公司发货,“一斤豆芽能卖一块钱,每天能卖四五十斤。”
西安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杨某在生产豆芽时添加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长期销售,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对杨某判处缓刑不足以威慑犯罪,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量刑不当,需改判。
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对杨某的缓刑判罚,改判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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