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1 9 年7 月刘先生大学毕业后,与S集团的子公司甲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A 。2 0 2 0 年8 月,经双方沟通,公司发起调动流程,将他调动至S 集团下一家与甲有关联的子公司乙任职B 岗位。此后,甲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乙也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岗位调动后,由乙对本人工作进行安排管理且向本人发放工资,但是社保仍由甲缴纳。这种情况下,他的劳动关系到底咋认定?他能不能以乙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就此问题,笔者采访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李妍。
李妍表示,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如果雇主有独立的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生产材料、服务的劳动对象、一定的资金等,而劳动者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的,应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例中,劳动者与乙显然在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
“对于其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就要进行具体判断。”李妍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则上,如果形成劳动关系且在一定时间内没有签订合同,是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的。所以,上述案例中劳动者可以请求乙支付二倍工资。但是须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 2 个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了仲裁时效期,诉求将不会被支持。
李妍提醒,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工资的组成部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及其解释中均对上述各项组成部分的范围做了具体规定,在认定二倍工资的赔偿基数时,可依据上述规定进行核算。 □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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