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了婚,我的钱就都是你的钱。”恋爱时,如此不分你我的承诺让甜蜜升级,现实中,很多夫妻却因财产纠纷耗尽心力。常言道,谈钱伤感情。但事实却告诉我们,只有明确财产边界,感情才会更有保障。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驾护航。
典型案例
2013年,王某和长某登记结婚。婚前王某购买了股票,婚后一直在操作经营。2017年,长某发生车祸受伤致残,获得各种赔偿款共30余万元。2019年,王某发现长某曾与第三者江某有不正当关系,且于2016年给江某转账50余万元协助其购房。因此,王某提出离婚,主张平分包括长某伤残赔偿款在内的相关财产,并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房屋。
法官解读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韩森寨法庭副庭长 耿垒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生活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财产范围和体量都有很大增加,夫妻之间经济也更加独立。因此,对于夫妻婚后财产,民法典做了进一步明确。”耿垒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相较于之前的规定,该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界定财产范围,体现了法治的进步。首先,该条在“工资、奖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务报酬”,更具包容性。据此,实践中除工资、奖金之外,当事人通过非固定工作获得的报酬,如咨询费、讲课费、稿费、直播打赏等劳务报酬,如果双方无特别约定,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针对日趋多元化的家庭财产投资形式,增加了“投资收益”,将股票、证券、期货等投资产生的收益囊括进生产、经营收益范围内。如案例中王某在婚前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因在婚后投入时间和精力经营操作,所以产生的收益就属于投资收益,归夫妻共有。
“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基于某些特殊利益的保护,划定出婚后个人财产的边界。”耿垒说,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并不是结了婚,所有的都会变成“共有”。民法典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将夫妻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和补偿明确视作个人财产处理,更有利于维护因工、因伤致残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保障其正常生活需求不受影响。案例中,长某受伤致残获得的30余万元赔偿款就属于其个人财产,王某无权要求分割。另外,此条明确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只有赠与人明确赠与是赠给夫妻一方的,该赠与财产才会被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耿垒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婚姻存续期间,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耿垒分析,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案例中,长某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的规定,王某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请求法院判令婚外同居者返还财产。对于返还范围,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所以案例中,王某不能要求江某返还房屋,只能对支出钱款进行追回。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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