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把运输费给了货运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钱却没进公司的账……近日,未央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审理了这起恶意不当得利纠纷案。
被告郑某系原告陕西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020年10月,在工作过程中,他自行收取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运输费用,但并未交至公司账户,后经公司查账发现,几番协商无果后,公司将郑某诉至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运输费1.5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在刘晓国法官的指导下,法官助理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与双方电话沟通,厘清案件事实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调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耐心讲解《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最终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退还运输费及利息。“感谢法院为我上了一堂法治课。”被告郑某说,现在心里踏实多了,做人还是要以诚信为本。
随后,法官制作民事调解书向双方送达。
办案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为善意得利人,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为恶意得利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若不当得利为恶意,除返还取得利益外,还应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如为善意,仅需返还现存利益。
记者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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