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猿辅导、作业帮、高途课堂、清北网校四家在线教育头部企业的广告在微博、朋友圈和社群刷屏引起热议,原因在于这四家公司请了同一位“老师”为其做广告。虽然这四家机构的代言人分身有术,但在眼尖的网友面前意外“撞脸”翻车,话题冲上热搜,中纪委忍无可忍,教育部将重拳出击,多措并举持续规范校外线上培训。
在线教育融资增长迅速
课程内容收费等监管滞后
中纪委文章中提到,“由于资本的助推,在这种完全互联网化的营销模式席卷下,在线教育存在偏离教育规律本身的可能,不是靠课程品质、教学效果等获得市场的选择和青睐,而是被资本逐步主导和影响。”
有媒体数据显示,在线教育用户规模从2016年1.04亿增长到2020年4.23亿,市场规模从2016年的2218亿扩大到2020年预计5000亿元。2011至2020年,在线教育和数字教育注册企业总数从15万家增加至70万家。从融资方面看,2020年以来,资本对在线教育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度。据统计,2020年,中国基础教育在线行业融资额超过500亿元,这一数字超过了行业此前十年融资总和。
“撞脸”事件发生后,网友纷纷表示形象代言人“撞脸”问题实属这些在线教育行业所谓的巨头不讲“武德”的表现。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校外线上培训管理还面临一些问题:一些机构仍通过打折、返现等方式,诱骗家长超期交费;一对一的课程监管难度更大,特别是部分英语类线上机构,外籍教师身处国外,还没有对在线国际用工监管的政策。
目前,在线教育面临的主要难题有培训预收费监管困难、培训内容核查困难,运营模式存在风险等等。一旦融资跟不上资金链断裂,企业可能迅速倒闭,造成预收费无法退回,比如非正常停业的“学霸君”“优胜教育”等。
线上培训机构过于逐利
铺天盖地的广告加重家长焦虑
教育部相关人士还表示,当前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普遍通过融资进行资本运营,但过于逐利,一些机构仍通过打折、返现等方式,诱骗家长超期交费。铺天盖地地做广告,营造所有孩子都需要参加培训的氛围,加重家长的焦虑。
西安高新区的学生家长刘女士告诉记者,无论是在电梯间地铁站,还是抖音快手信息流,在线教育的广告无处不在,无时无刻不在侵入自己的生活。
新浪网友@橘子藏在兜兜里说:近几年经常接到各种“老师”的电话,不是这个辅导就是那个培训,更有被“老师”痛心疾首地斥责,我耽误了自家孩子!也有在我表示已经给孩子报过同类班的时候,让我再报一次的,轻巧地说不过就是十天时间而已,重复上一次,孩子不吃亏……
网友@喜多辣-:真的烦,注册过一次,天天发恭喜你通过筛选邀请你来面试……退订按了无数次,照发不误。
高新某小学家长张女士说,说真话,寒假到来,给自己家“小神兽”报不报网课很纠结。不报吧,看看同班同学在上课,生怕自己孩子“输在起跑线”,满满都是焦虑感。
网友@薇嫚嫚说:报了某知名培训机构的试听课,几天下来被各种骚扰信息整得焦头烂额,败光所有课程好感。
教育部将重拳出击持续规范
线上培训面临再次洗牌
针对在线教育在迅速发展的同时频频出现的问题,教育部表示将重拳出击,多措并举持续规范校外线上培训。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校外线上培训范围广、类型多、情况复杂,从运行层面,涉及信息技术、资本运作,从内容层面,涉及意识形态、立德树人,从参与主体层面,涉及家长、学生、企业等群体利益,从管理层面,还涉及多个监管部门,深化治理是系统工程。
西安教培市场资深人士张先生分析,针对目前这些问题和相关部门的表态,在线教育机构今后可能面临一个较长时间的严格的“考察期”,对于一些不按照规范操作,甚至恶意“圈钱”的机构,可能会遭遇灭顶之灾,线上教育将面临再一次的重新洗牌。
被“撞脸”代言人忽悠
学员到底应该咋维权
据了解,“撞脸事件”涉及的辅导机构猿辅导、作业帮、高途课堂都在西安设有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撞脸”的机构涉不涉及违法?虚假广告能否认定为诈骗?已经报名的家长是否可以索赔?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四家教育机构请了同一位老师做广告,而且广告内容各异,老师身份变化多端,一会儿数学老师,一会儿英语老师,还都是领域翘楚。而实践中,一位老师不可能同时在这4家教育机构任职,也不可能同时身兼多职还各个学科都专业,所以,很明显,这4家教育机构均涉嫌虚假宣传。
单从各自机构的广告主题来看,并没有出现《广告法》禁止的宣传术语,例如“最好、第一”之类的,所以主题并无违法。但是同一老师的宣传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
赵良善说,涉案培训机构是否构成刑事诈骗,需看涉案培训机构宣传之目的,如果虚假宣传仅是为了营销,吸引更多家长报名,能够依法依约提供培训课程的,则不涉嫌诈骗。如果培训机构是个空壳,并没有培训师资力量,仅是想通过广告作为噱头,达到吸收家长资金之意图,则可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涉嫌诈骗罪。
赵良善说,即使培训机构不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其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仍然构成民事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及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之规定,家长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双方已经建立的合同,要求退还报名费并索要赔偿。华商报记者 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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