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渠负伤后一直等着赔偿
36岁的韦渠(化名)是一名辅警,4个月前,他和民警在巡逻途中处理一起市民拦路的求助时,被人打伤。但让他怎么也没想到的是,1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对他的赔偿压根没涉及。他想知道,辅警处警时受伤该如何索赔?
处理市民求助 民警和辅警均被打伤
事情发生在2020年9月15日凌晨。韦渠说,当时,他还是西安市大明宫派出所的一名辅警。当日零时30分许,他和民警王某在辖区驱车巡逻,在太康路上由西向东行驶至前进花园门前时,一名男子拦车求助,称他的车被人无故打砸。“我和民警下车了解情况,民警随后对打砸者张某进行警告,但张某不听劝,在民警劝导过程中还打了民警,我和民警合力对其进行制服过程中,张某极力反抗,将我俩打伤。”
韦渠回忆说,后来他和民警一起被送到了唐城医院,经医生诊断,他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脑震荡、面部挫伤;而民警王某则为右手第4掌骨骨折。
韦渠说,当日上午,派出所的上级部门还派人来医院慰问,“派出所和部分上级部门共给了我5000元慰问金,但后来直到案子开庭,都没有人跟我说,我该怎样索取赔偿。”
2020年11月18日,韦渠离职了,但他一直在打听事情进展,为的就是等待犯罪嫌疑人的赔偿。
“民警申请工伤认定能获赔偿,我怎么办?”
1月11日上午,未央区法院开庭审了此案。韦渠说,他从未央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处得知,这个案子根本就没有民事部分,说是以妨害公务罪起诉的,只是单纯的涉及刑事部分,对方表示被侵害者是国家公务人员,“还问我,我所在的单位没有给我进行申请工伤认定吗?这一问还把我给问住了,从来没人跟我说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韦渠赶紧问民警王某,王某称,他在两个月前就已经填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对于辅警如何获取赔偿,他也不清楚。韦渠又问派出所领导,领导也不清楚。他又问大明宫派出所的上级,但后来派出所领导给他的最终答复是:分局也查了,的确没有可参考的依据,表示他们会再跟检察院沟通,建议将此案改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韦渠索赔。韦渠听完这些就要哭了,“民警通过申请工伤认定能获赔偿,那我怎么办?检察院明确表示,这案子不可能改了,而且已经开庭了,也不属于他们管了。说这事发展到现在,得让我自己打民事官司,去告犯罪嫌疑人索赔,我一个月工资就1800元,自己打官司得请律师,我哪有钱啊?”
韦渠说,当辅警时,他既没有劳动合同,单位也没给他缴纳社保。
检察院: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1月11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在韦渠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上看到,他被鉴定为轻微伤、民警王某的损伤被鉴定为轻伤二级。1月12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先后联系了未央区检察院负责该案的工作人员和大明宫派出所的相关负责人。检察院工作人员说,民警和辅警在工作过程中被打伤一案,检察院是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提起公诉的,对方侵害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因公受伤,可在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获取赔偿,这个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所以不会加民事部分。对于辅警如何认定工伤的问题,建议当事人向所在单位了解。
随后,华商报记者向大明宫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了解,得到的介绍是:他们问了分局相关部门,目前还没查到对于辅警认定工伤的相关依据。辅警受伤不重,医疗伙食等费用单位也都积极支付了。现在当事人提出来赔偿问题,他们会再跟未央区检察院协调,建议将刑事诉讼更改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帮助韦渠获得民事赔偿。
对大明宫派出所该负责人的建议,未央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这一做法他们无法实现,案件已经移交至法院审理了。即便还没移交,此案因为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也是不能随意更改的。
>>律师观点
韦渠该如何获得赔偿?是否能够申请工伤认定?华商报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看看他们都怎么说
辅警与人民警察面临同样的人身危险
对其权利保护和赔偿救济应同样重视
观点一:劳动者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还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认为,辅警因公负伤后未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可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后,自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最终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派出所未与辅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韦渠有权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也就是派出所补缴社保、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主张。构成工伤的,派出所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辅警韦渠作为劳动者,有权在一年内自行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可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单位缴纳了社保,工伤待遇由社保基金支付。否则,工伤待遇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另外,劳动者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可向侵权行为人提起侵权之诉,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要求赔偿。依此类推,如果劳动者因为他人刑事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亦有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犯罪行为人赔偿。
该辅警就是因第三方的犯罪行为受了工伤的,因其是执行公务人员身份,与普通人身份不同,其是否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受伤的公务人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的法院认为公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不能自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我们认为《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是对公务员行使职权构成犯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只能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不受理其对公务员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能依此反推出公务员行使职权时遭受侵害不能作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结论。
因此,辅警在执行公务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权作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观点二:如辅警所在单位未为辅警缴纳社保
由单位参照工伤待遇标准赔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针对妨害公务犯罪案件,辅警受伤,但辅警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结合该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据此,从执行公务时的身份性质看,辅警作为执行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履行法定职责,已脱离个人身份,所作所为均体现为国家的意志。国家才是妨害公务罪的被害人。
赵良善说,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我国《公务员法》第77条、《人民警察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了相关救济途径,即获得国家帮助和补偿,这是最为有效的救济途径。上述条文清楚地规定公务人员因公负伤,其因公伤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
辅警不是正式编制的警察、公务员,虽然不能参照《公务员法》第77条、《人民警察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的相关救济途径,但是辅警仍可通过其他途径维权。辅警是指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辅警与其所在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如因工受伤,根据《工伤保险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为此,辅警有权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如辅警未与公安机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辅警与其所在单位仍建立了劳动关系,只不过是事实劳动关系。如辅警所在单位未为辅警缴纳社保,那么将由辅警所在单位参照工伤待遇标准向辅警赔偿。
观点三:辅警与人民警察面临同样的人身危险
对其权利保护和赔偿救济应同样重视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杰认为,辅警虽然不是正式民警,但若在正式民警的带领或者监督下依法协助处置警情,相应行为均系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具有公务属性,此时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辅警,按妨害公务罪论处为宜。《检察日报》也曾刊载文章予以阐述,认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核心标准在于是否存在从事公务这一事实。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辅警是在工作过程中遭受袭击而受伤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情形,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1月21日印发的《西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待遇保障暂行规定》第四条“保险和福利”对此也提供了配套制度保障。那么,辅警韦渠所在单位是否依照该规定积极为其申报了工伤认定?该行为直接关系到是否能最大程度弥补韦渠遭受的损失,辅警或存在职务上的特殊性,但其与人民警察面临同样的人身危险,所以对其权利保护和赔偿救济应同样重视。
此外,对于辅警是否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袭击者赔偿人身损害的问题,程杰律师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尚未检索到辅警人员在正式民警的带领或者监督下处置警情遭受伤害后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例。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合同制辅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与此同时,妨害公务罪中公务人员不是刑事被害人,国家才是该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公务人员代表国家履行职权时,已经脱离个人身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且与“袭警者”之间也不具有平等性,这就导致:若公务人员提起民事诉讼,与《民法典》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出发点相悖,即不具备法理基础,扩大被害人范围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提起诉讼,内核应当是一样的。华商报记者 苗巧颖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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