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碑林区法院审理一起抖音账户实名认证纠纷案件。
据悉,该案原告为陕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为丁某萱。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开始在原告公司工作,对此案诉争的抖音账户进行管理运营,并在运营期间将该抖音账户实名认证至自己名下,现该抖音账号粉丝约4.4万人。被告于2019年11月离职,双方就抖音账户的实名认证变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引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意识到此案须确认数字账户权属以及实名认证变更等,此类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故在审理过程中注重相关论文收集、咨询专家,并参照理论研究成果归纳出案件诉争抖音账户存在的三个特征:具有可支配性与排他性、一定的经济价值;在网络空间中也存在“有形存在”,据此认定该案诉争抖音账户属于特殊“物”,可依据民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该特殊“物”相关权利进行处分。另一方面,承办法官积极与抖音运营公司联系,确认此案涉案抖音账户实名制认证在技术方面可以变更。综合上述事实,依法确认原告系此案诉争抖音号的实际使用人,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抖音账户的实名认证变更;又因被告上述实名认证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存在侵权故意,故对于原告主张赔偿10000元的诉讼请求进行了驳回。
据悉,该案系碑林区法院受理的首起抖音账户实名认证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在全国亦属新颖案例。该案判决通过对诉争数据账户的性质进行分析,确认其属于特殊“物”,并依照民法原则对账户实名制认证进行了处理,对数据账户权属及实名认证的裁判规则进行了厘清,为数据使用和虚拟财产保护做出了积极的探索。段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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