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之规定,凡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被我大队各中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及管理人,自此公告发布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交警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202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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