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对交易资金监管进行了明确定义:
交易资金监管是房屋交易网签备案过程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府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实施监管,是确保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明确规定: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经纪业务。建立交易保证机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对保证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
●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要求,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16〕107号)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进行二手房交易,必须实施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不得代收代管。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由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制定监管细则;各商业银行受房屋管理部门(交易保证机构)委托,按照协议配合做好资金收支等工作,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西安市住建局(原西安市房管局)《关于实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4〕142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城六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必须通过住建管理部门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签订买卖合同,并委托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设立的交易保证机构实施交易资金监管。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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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西安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