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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法院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来源:西部法制报 2020-08-01 00:5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马文青)7月2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莲湖区看守所对丁某毅等1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和张某等5名恶势力犯罪团伙分别进行公开宣判。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丁某毅与魏某、张某、魏某某纠集被告人田某鸽、王某、张某某、张某杰、李某、许某文、王某(另案处理)、齐某宏(另案处理)、樊某某(另案处理)、池某(另案处理)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由田某鸽、樊某某、池某进入宾馆房间,收取嫖资后与嫖客发生性关系。之后,丁某毅等男性被告人对嫖客实施语言威胁、暴力恐吓等手段,迫使其交出钱财,共作案13起。

莲湖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毅等15人以暴力及暴力恐吓、语言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决定执行丁某毅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万元;田某鸽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魏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被告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至2年不等刑期。

当天,莲湖法院还对盘踞城西客运站强收“保护费”的张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

6月30日,莲湖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了张某等恶势力犯罪团伙,长期盘踞城西客运站强收非法营运车辆“保护费”,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接受该团伙请托,为其提供便利的原莲湖区交管站副站长芦某斌涉嫌受贿同堂受审。

被告人张某、李某权、解某明敲诈勒索9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张某锋、解某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芦某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张某等17人44次请托,私自放行或帮助他人放行被执法机构暂扣的涉嫌非法营运车辆,索取、收受贿赂17.0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决定执行张某有期徒刑8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李某权有期徒刑5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解某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9万元;张某锋有期徒刑3年;芦某斌有期徒刑2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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