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赵官福通讯员张昀)7月22日,西安市碑林区司法局依法对一名违反社区矫正外出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训诫决定。这是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以来,该局发出的第一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18年12月,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目前,刘某在碑林区接受社区矫正。7月20日下午,文艺路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监管平台查看社区矫正对象定位情况时,发现刘某越界,随即与刘某取得联系。经了解,刘某因案件被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传唤配合调查,情急之下忘记向司法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便与其家属去了平湖市。工作人员要求刘某在配合完检察机关传唤调查后,第一时间返回执行地。
7月22日上午,刘某及其家属到文艺路司法所说明了情况,并提交了书面检讨。工作人员现场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宣讲了社区矫正关于外出的监管规定。刘某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越界至嘉兴市,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碑林区司法局鉴于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较好,此次系初犯,依法对其作出了训诫处罚决定,并向其发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由监狱派驻民警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
刘某表示一定严守规定,保证不犯类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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