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兰增干)本报6月1日权益保障版刊发的《保洁员劝架身亡申请工伤被驳回》一文,近日有新进展。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7月20日行政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碑林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撤销西安市人社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碑林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情回顾:54岁的保洁员韩某和妻子都是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街办辖区的保洁员,隶属于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2019年5月8日下午14时左右,韩某在负责清洁的路段对面上厕所返回时,看到同事因他人张贴小广告发生纠纷,遂上前劝阻,在此过程中倒地。后被120送往西京医院抢救,于当日下午16时33分抢救无效死亡。
韩某家属要求用人单位为韩某申请认定工伤,碑林区人社局审查后认为,韩某发病时,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制止他人撕扯、打架的行为也非其工作内容,故韩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西安市人社局书面审查后,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碑林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碑林区人社局在第三人未能提供足以认定韩某死亡不属于认定工伤情形下,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认为,韩某与其妻共同负责兴庆路以西,柿园路口至加油站路段的清扫保洁工作,工作时间为17时至21时,案发时,系韩某与其妻交接班过程中,韩某去兴庆路东侧上厕所,发现同事武某因他人粘贴小广告而发生争执,韩某在劝解过程中倒地死亡。经查,“夫妻路”是此次上诉人公司保洁员较常见的工作模式,且上诉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此模式是绝对禁止的,因此,不能片面依据考勤表上韩某的工作时间为上午的记载,就作出韩某发生死亡事故不在工作时间的认定。此外,韩某去距离其负责路段最近的兴庆路东侧上厕所,系其与妻子交接班的过程中为解决生理需求而为,且韩某死亡事故是在阻止张贴小广告过程中,因此,涉案的碑林区人社局与市人社局认定韩某死亡地点并非工作场所亦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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