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西安中院巧用柔性执行方式,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帮助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据悉,在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某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路桥工程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天津某科技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西安中院于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811295元及利息。执行中,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路桥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天津某科技公司还款790万元,其余未履行。而后,西安中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2个,控制资金300余万元。3月26日,路桥工程公司因其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涉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影响复工需求,请求解除冻结。在核实相关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单后,本着“善意执行”原则,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复产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的影响。同时结合2019年12月30日颁布的(2020年5月1日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在当时虽未生效但结合其立法精神,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在保证控制涉案资金总额不变不损害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路桥工程公司该账户予以解除冻结。4月1日至20日,西安中院从路桥工程公司九账户中共计扣划1120余万元。于6月5日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确定,截至6月5日共计欠付本息合计15150000元,双方此案再无其他争议。同日路桥工程公司主动向该院缴纳4186205.45元。西安中院在依法扣缴执行费88225元后,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债权数额,将151500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并将剩余75025.47元退还中铁某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账户。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进一步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在服务疫情防控和保障当事人权益上精准施策,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切实为区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西安中院执行二庭审判员孙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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