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现依法对你进行训诫……”近日,在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接待室,检察官向未成年人小丁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
一年前,还在学校读书的小丁看上了一副耳机,但苦于囊中羞涩又不好意思开口向父母要钱,最终选择了错误的方式——将舍友的笔记本电脑偷出卖掉。然而,买到耳机的小丁并没有感到开心,反而内心忐忑、寝食难安,最终,他选择主动承认错误,赔偿了舍友的损失,并在班主任带领下到派出所自首。
因小丁坦诚和悔过的态度,公安机关和学校决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取保候审期间,小丁参与了学校安排的实习,并因表现突出,得到工作单位认可。在此期间,小丁的案子依照法律程序移送到雁塔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委托社工机构对小丁进行了社会调查,并与小丁及其监护人深入谈心,认为小丁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丁和其父母也通过这个事情,深刻反思了家庭关系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小丁知错悔改,具备回归社会的有利条件。为了不影响小丁未来的发展,雁塔区检察院依法对小丁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了让小丁更进一步认识自己的错误,雁塔区检察院组织了对小丁的不起诉宣告教育仪式,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对小丁进行了训诫,要求小丁提交了悔过书。同时,该院对小丁的父母进行了亲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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