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好“熊孩子”?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了怎么办?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住陕全国政协委员、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表示,刑法应考虑下调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样才能确保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得到相应的制裁。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还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蛊惑和教唆,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韩宝生指出,“现在的孩子,从小就受到各种信息的冲击。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手段趋向成人化、低龄化,暴力程度也日益加剧,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他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按照很多年前制定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初衷一概宽容对待,显然不妥。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让韩宝生忧心。他举例,前段时间引发关注的“大连10岁女孩被害案”凶手蔡某,犯罪时还不到14岁,然而他这种行事有序、内心冷静,蓄意伤害女性的主观恶性明显、客观手段残忍且长时间游走在犯罪边缘的危险之人,还将其放在“小孩”的范围内,对此给予宽大处罚乃至不处罚,把他和其他罪行轻微能够挽救的未成年人放在同一个层次上进行所谓的“豁免”,是不够科学和合理的。
鉴于此种情况,韩宝生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通过加大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和研究,适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让家长和社会更加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防止他们误入歧途。“尤其是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八种刑事犯罪的。同时,细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本报记者石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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