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熊玺 文/图)5月19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十大典型案例。陕西省首例“套路贷”案件、校园女生之间的强制侮辱案件等入选。
陕西省首例“套路贷”
2016年10月,韩召海等人共同出资合伙在西安市中贸广场租赁写字间,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截至2018年1月,该组织共非法放贷306万元,获利113万元。对于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该组织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夹击身体敏感部位、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等恶劣手段暴力讨债;多次到借款人村镇用喇叭喊话、门上喷漆等方式,对借款人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此外,采用“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017年2月23日被害人袁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中介联系到韩召海,欲以其房产抵押贷款,韩召海等人对该房产实地考察后,给袁某某借款12.5万元,借期16天,扣除利息、中介费、保证金等费用后,由韩召海等人共同出资先向袁某某转账14.2万元,后又将其中5万元转出,袁某某实际得到9.2万元。
同时,韩召海与袁某某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及代为买卖、过户房产的委托书,并让袁某某在隐瞒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利用假离婚证对该委托书进行公证,且韩召海谎称公证只是贷款流程,不会处理房产。借款到期后,袁某某无力还款,委托其朋友与韩召海协商还款两次,第一次韩召海要求最低还款额20万元,第二次要求最低还款额近30万元。
2017年4月25日经韩召海、曹明、孙明、叶宇铭共同商议,利用事先公证的委托书,将袁某某抵押的房产过户到叶宇铭名下后将房屋出租,过户费用由四人平摊,房租收益四人均分。案发后袁某某才知其房产已被过户。经评估房屋价值29.32万元。韩召海等人采用“套路贷”的手段骗取袁某某20.12万元。被害人袁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借款5万元。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增强犯罪能力,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11起违法犯罪活动,影响不断扩大,组织势力日渐加强,逐步形成一个以韩召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经审理判决:韩召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十一年刑事处罚不等刑期。
强制侮辱女生获刑罚
2018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均系未成年人)与马孟姚(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乔某某有矛盾,便于次日将乔某某带到酒吧灌醉后对其进行殴打。
9月15日凌晨2时许,马孟姚、孙某某、邱某某又将乔某某带到胜似闲庭酒店213房间,邱某某强行把乔某某的衣服脱掉扔进卫生间水池,三人对乔某某拍裸照和视频并用烟头烫乔某某的胳膊和身体。直至9月16日凌晨2时许才停止殴打和侮辱。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和邱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马孟姚的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已构成强制侮辱罪。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作案时均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案发后,二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其法定代理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遂以强制侮辱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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