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向你公司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房执违处字[2019]19号);于2020年3月25日向你公司办公地址留置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履行行政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采取媒体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行政处罚罚款7.1万元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执法监察队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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