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鸯马文青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说到知识产权,这是一个时常被忽略,却又和人们密切相关的话题。你知道吗,在生活中,有一些习以为常的事,却存在着侵权行为。
也许,你觉得网上搜到的图片,就是可以随意使用的。你会说,图片都公开了,还不让用?所以,需要图片的时候,百度一搜,复制粘贴,从来没有想过竟然还有版权问题。
在这里明确告诉你,别人在网上发布的原创图片,使用时必须获得作者的许可。否则,你的随意“用一用”,就可能侵犯了他人的版权。
还有,在店铺招牌门头上,未经权利人许可,装潢标注经销商品的商标图案、文字,突出使用的,即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需要拆除门头,并且付出较高赔偿。
擅自利用或者向他人出售公司客户资料、技术方案、制造配方等保密资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可能会导致承担高额赔偿,严重的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最高可处以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提醒大家,要知法、懂法、守法,学会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3月3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外商标侵权纠纷,4月1日出具民事裁定对调解内容予以确认。
在英国某公司诉西安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由于在疫情期间,西安知识产权法庭采用网络视频远程调解方式,三方连线,经过调解组织的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诉前调解意见,由某百货商店向英国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0元。
这是该庭采用独任制、司法确认等模式,探索多元、高效、便捷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尝试。
4月20日,记者走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了解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在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思路。
一轻: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导致权利人的举证有时会比较困难,因为它不像一些有形的财产被侵权后很容易发现,在这一点上,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难度,我们作出了一些探索。”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庭长段红军介绍道。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主动调查,运用证据保全,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难度,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
在原告河北某饮料公司诉被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告系某饮料生产厂家及销售者。但该案全部涉案侵权产品已经被延安当地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扣押,并准备集中销毁。原告担心所指控的侵权产品遭到销毁,无法证明被告侵权的内容,遂向西安中院申请证据保全。
当时,正值疫情防控的严峻阶段,办案法官无法前往延安进行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于是通过多种渠道和延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最终确定了处理方案,保留两套被扣押侵权产品不予销毁,并进行封存,待书面手续齐备后转交西安中院。
“依据当事人申请,我们会积极主动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协商沟通,对查扣的侵权产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段红军说,知识产权法庭通过打通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之间的沟通渠道,在权利人面对重要证据即将灭失的情况下,从保护权利人角度出发,必须减轻权利人举证难度,通过证据保全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重:对恶意侵权行为严惩重罚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傍名牌、打擦边球的侵权现象并不少见,以往这类案件判赔数额并不高,侵权成本低成为导致侵权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段红军告诉记者,“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加大了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保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西凤酒是我国著名的老牌白酒之一,西凤酒酿制工艺被列入陕西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年来,有一些不法企业觊觎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凤酒公司)西凤酒商标品牌的市场号召力、西凤酒白酒系列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美誉度,大量制造假冒、仿冒的白酒,不但损害了西凤酒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了市场秩序。
2018年底至2019年,西安中院共受理、审结涉西凤酒侵权案件11起,涉及省内外被告20余家。合议庭在审理案件中,通过对西凤酒公司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以及全国范围内影响力的评估,并对违法生产、销售的仿冒、近似产品的混淆性及损害性进行综合考量,同时结合违法生产、销售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和非法获利数额,进一步确定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最终11起案件全部判决支持西凤酒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被告共计向西凤酒公司赔偿389万元。
段红军介绍,该11起系列案件的判决,不仅保护了陕西省知名品牌,维护了市场秩序,优化了营商环境,也使市场上主要仿冒西凤酒公司知名产品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金凤酒公司、西凤凰公司等一批“李鬼”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其中反复恶意侵权的凤洒酒业、西凤凰公司在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下,已无法继续维持其企业生存,最终不得不退出市场,为自身违法行为承担了沉重的法律后果。
一平衡:平衡双方权益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断加大,我们也在审判实践中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索——如何平衡保护、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度保护。”段红军如是说。
2019年10月14日,西安中院受理了原告某电子公司与被告某出版社、某图书发行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某电子公司系一款计算机字体字库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在某图书发行公司所经营书城内正在出售由某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封面印刷字体,侵犯其字库著作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西安中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印有原告字体的图书封面,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经过审理发现,涉案图书封面图书标题部分有两个汉字与原告字库中汉字字型高度相似,构成侵权。合议庭认为,涉案图书封面被起诉的二字作为书名的主要组成部分,能够起到引导消费者区分、选择书籍的功能。但该功能主要是通过汉语文意,而非通过汉字字体实现。本案中若要对胶装图书封面进行销毁,势必会连带致使图书整体遭到破坏。在被告可以通过如替代、涂改、覆盖等其他技术手段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若判令销毁图书封面,显然会使二被告在内的其他经销商遭受与被控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不相符的经济损失,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中,我们非常注重平衡和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段红军说,在有数种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如果原告自身利益并不因此显著增大,但会对被诉侵权人和社会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时,根据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和比例适当原则,选择不应予以准许的处理方式。
最终,法庭支持了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原告要求销毁图书封面的诉讼请求。
段红军表示:“遵照中央指导文件精神,立足于法律与司法解释,围绕西安中院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经验,我们始终遵循审判规律,以创新的思维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的新问题和新困难,也希望通过审判理念方面的改革创新,能够成为知识产权审判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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