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0日,我假冒宏源防水公司名义,使用个人私刻的四川省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防水公司”)印章,与西安骊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在后续交易过程中,我也使用个人私刻的宏源防水公司印章与工贸公司办理结算手续。
由于我未支付工贸公司剩余28万元货款,工贸公司将我和宏源防水公司诉至法院,我向法院谎称我与宏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致使法院错误判决宏源防水公司承担了我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一审判决案号:2019陕0115民初1132号,二审判决案号:(2019)陕01民终13362号)一事,导致宏源防水公司的账号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冻结,并扣划人民币321089.00元,严重影响了宏源防水公司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秩序,同时也给宏源防水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此,我郑重向宏源防水公司公开致歉,同时承诺对我的上述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额予以赔偿,特此登报以消除影响,以此取得宏源防水公司谅解。
声明人:郭文华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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