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后者应依法为前者缴纳社会保险。但个别用人单位为减少开支,并未按要求为职工缴纳社保,那么职工在工作期间生病产生的医疗费,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而引发的案件。
2011年6月起,原告冯女士入职被告某酒店工作。在职期间,双方签订3次劳动合同,但某酒店一直未给冯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8月30日,冯女士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入院治疗,某酒店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因冯女士家境困难,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无奈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某酒店赔偿因未给其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
未央法院综合审判庭李波法官考虑到经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额,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原告冯女士治病急需用钱,遂对被告某酒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其用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同时疏导原告冯女士情绪,避免病情加重。经过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某酒店一次性支付原告冯女士医疗费、病假期间工资、后续治疗费及经济补偿金。
法官就此案说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的圆满解决,也给试图‘钻空子’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李波法官说,个别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看似节省了部分成本,其实是违法行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作为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对该行为说“不”。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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