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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赠“初恋”财产大妈起诉要求返还 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被告返还

来源:天水晚报 2019-11-18 11:59   https://www.yybnet.net/

已结婚30多年的丈夫竟背着自己赠给别的女人大笔财产,徐大妈起诉要求返还。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民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西安的老张与妻子徐大妈都是60岁左右,已经结婚35年。两人均已退休,子女也已成年。何阿姨,上世纪70年代老张的初恋情人,后因种种原因未能成婚。何阿姨于1994年离婚,之后一直独居。2018年年初,老张与何阿姨一次偶遇后旧情复燃。老张谎称自己离异,后与何阿姨开始同居。期间,老张为示诚意,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对方,还将17万余元存款陆续转账到何阿姨账户,同时还赠与她价值1.6万余元的首饰。

今年5月,徐大妈发现丈夫向何阿姨转账的银行凭条,追问之下,老张承认其出轨的事实。徐大妈不甘心,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何阿姨返还财产29万余元。

徐大妈表示,丈夫赠与的财产中包括存款、金饰,还有现金及他的工资等,共计29万余元。而何阿姨只承认收到了老张赠与的存款17万余元,对其余财物不予认可,并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其对于老张并未离婚一事毫不知情,并提供了她与徐大妈的通话录音。录音中,何阿姨详细地向徐大妈解释了事情原委,证明她对老张的婚姻状况确不知情。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的赠与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处分行为,且未经原告徐大妈同意,违反了婚姻法规定,亦有悖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行为,故判决被告何阿姨返还原告19万余元。何阿姨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央区法院法官表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认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且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亦是无效。

本案中,被告何阿姨虽在与老张发生同居关系时,对老张的婚姻关系不知情,也无意破坏原告徐大妈与老张的婚姻,但老张赠与何阿姨的财产确系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受赠与财产。

■法律咨询◥◥◥

陈女士问:前几天我去一家培训机构咨询,在对方承诺“不满意可以退款”的情况下签了一份合同,并交了1000元押金。当时我要求仔细看下合同,对方说是专业律师起草的,肯定没问题,我头脑一热就签了。因此,我只知培训费用是1.78万元,不知道合同具体内容。第二天,我仔细阅读后发现合同内容不合理,就以暂时没那么多钱为由,希望对方退还押金,但对方不肯。第三天,我收到一份对方快递的合同,上面有双方签字。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必须履行?

答:你与培训机构签订了合同,正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则你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但从你描述的情况看,虽然在签合同时你没有细看合同内容,但其原因并非是对方不给你看,而是你自己因头脑一热,就交了押金、签了合同,这一状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培训费。

如你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可仔细看一下合同中对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是如何约定的,在你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与对方就合同的解除进行协商。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网)

头脑一热签下合同,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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