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志杰通讯员彭丹丹)11月8日,鄠邑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杨某融资团队帮一家房地产公司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000万余元。法院认定,作为该房地产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杨某的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8日9时40分,庭审正式开始。庭审查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一家房地产公司(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杨某融资团队,在西安地区向300多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最终,杨某以该房地产公司名义,在向不特定群众公开进行虚假宣传,签订虚假商铺预定合同,变相从50余名群众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000万余元。该房地产公司将所得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支出以及偿还公司债务,给杨某团队提成共计1050万余元,杨某融资团队将所得款项私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地产公司不以房地产销售为目的,通过杨某融资团队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虚假商铺销售信息,变相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杨某作为该房地产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认定、量刑情节等环节充分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合议庭结合杨某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当庭作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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