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志杰通讯员彭丹丹)11月6日记者获悉,鄠邑区法院草堂法庭办理一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件,一名出嫁女的土地还在承包期内,所在村小组以其出嫁为由拒绝支付收益,告上法庭后,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李红(化名)是秦渡街道一村民小组村民。2019年3月22日,李红与外村一村民登记结婚,婚后李红未将户籍从原村民小组迁出,亦未在丈夫户籍所在地取得承包地及享受村民待遇。婚前,李红所在村小组将包括李红承包地在内的小组土地承包给他人,并定期向村民发放土地承包款。2019年6月,村小组再次发放土地承包款时,以“李红出嫁承包地收回”为由未发放。李红多次同村小组协商未果,起诉至鄠邑区法院草堂法庭,请求判令村小组依法给付承包款。
法官焦建航承办案件后,及时审理查明案情。经查,2016年5月29日,政府向李红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期自1998年7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承包经营期间,村民小组将包括李红承包地在内的小组土地承包给他人。2017年至2018年,村小组足额向李红发放了土地承包款。2019年6月,村小组在发放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土地承包款时,以李红出嫁承包地收回为由未发放。
法庭经审理认为,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李红在被告村小组分配的承包地尚在承包期内,出嫁后未将户籍从被告村组迁出,亦未在丈夫户籍所在地取得承包地及享受村民待遇。被告村小组以原告结婚为由收回原告承包地并拒绝向原告发放土地承包款,于法不符,依法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依法及时进行了裁判,为维护村民睦邻友好关系,还多次前往村委会、村小组释法说理,及时向村民宣传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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