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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地被收回 女子诉讼维权获支持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19-11-07 02:29   https://www.yybnet.net/

11月4日一大早,两位市民手捧锦旗走进西安市鄠邑区法院草堂法庭,感激地将锦旗送给法官焦建航,感谢其在办理的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公正裁判,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温暖的场面令人动容。

原来,前来送锦旗的女子名叫李红(化名),是鄠邑区秦渡街道某村民小组村民。今年3月22日,李红与外村村民刘伟(化名)登记结婚,婚后,李红未将户籍从原村民小组迁出,亦未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取得承包地及享受村民待遇。而李红结婚之前,其所在村小组将包括李红承包地在内的小组土地承包给他人,并定期向村民发放土地承包款。今年6月,村小组再次发放土地承包款时,却以李红出嫁承包地收回为由未给其发放。李红多次同村小组协商未果,故起诉至鄠邑区法院,请求判令村小组依法给付承包款。

焦建航法官承办该案后,经查,2016年5月29日,政府向李红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期自1998年7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承包经营期间,村民小组将包括李红承包地在内的小组土地承包给他人。2017年至2018年,村小组足额向李红发放了土地承包款。2019年6月,村小组在发放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土地承包款时,以李红出嫁承包地收回为由,未给其发放。

鄠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李红在被告村小组分配的承包地尚在承包期内,其出嫁后未将户籍从被告村组迁出,亦未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取得承包地及享受村民待遇。被告村小组以原告结婚为由收回原告承包地并拒绝向原告发放土地承包款,于法不符,依法应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村小组给付土地承包款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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