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往往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印章,这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已成惯例。可是,如果遭遇伪造印章,被侵权人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呢?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7月25日,被告丁某以被告乙公司项目部代理人名义,与原告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加盖“乙公司项目部”印章。随后甲公司向涉案项目工地供货两次,货款共计55万余元。被告丁某在结算单上进行签字确认,并以乙公司委托人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承诺乙公司将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
2018年,被告乙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实际承包人陈某某,与公司经理陈某甲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刑。原来,被告丁某欲承揽项目工程,却不具备建筑资质,遂找到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要求挂靠乙公司以承建工程。陈某某、陈某甲为了让丁某获得上述建设项目工程的承建资格,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私自刻制的公司公章及法人私章两枚,在丁某提供的承包合同上加盖印章。之后,又私自刻制了公司资料专用章及项目部印章,协助丁某以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
未央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中,购销合同上的印章虽为私刻,但私刻人的身份系被告乙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行政负责人、经理以及实际承包人,被告丁某系该公司任命的项目负责人,并且合同是在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签订,原告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应当认定此合同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
因此,原告甲公司依据该合同向涉案项目工程供应钢材两批,被告乙公司西安分公司应予支付全部货款。作为乙公司的分支机构,上述债务应以乙公司西安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而被告丁某实际上与乙公司西安分公司系挂靠关系,是该项目的实际受益人,亦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付款责任。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且已执行完毕。
未央法院民二庭办案法官相帆就此案说法称,本案中,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私刻其项目部印章,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加盖,造成债权人货款不能及时回收,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行为人私刻单位印章,签订合同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同样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张晴悦
说法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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