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安慰失恋的男性朋友时被表白,开始了一段同居生活。恋爱期间,女孩送男孩手机等,前后花费1万余元。可短短7天后,因对方和前女友和好而被迫分手。这段荒唐的“七日恋”让女孩很生气,为了要回手机等物品,她将男子起诉至法院。
女孩陈涵(化名)和男子李东(化名)都是20多岁,本是普通朋友。8月5日下午,李东突然给陈涵打来电话,向其哭诉自己失恋了,特别想见她。作为朋友,陈涵并未多想,立即前往李东的住处,准备劝劝他。见面后,陈涵发现李东喝了不少酒,李东拉着她的手向她表白,陈涵信以为真,开始了与李东的同居生活。
陷入爱河的陈涵先后花费1000余元购买日常生活物品,又给李东买了一部价值8000余元的手机,还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8月12日中午,陈涵突然接到李东的电话,李东说他已与前女友和好,要与陈涵分手。这通电话让陈涵懵了,追问事情原委,李东这才说出真相:原来,几天前,李东与女友吵架之后借酒消愁,酒醉之后翻到了陈涵的手机号码,便有了这段荒唐的“七日恋”。
此时的陈涵不知所措,一片真心却换来这般结局,一气之下,就要求李东返还手机等物品。李东口头答应,却迟迟不予返还。
无奈之下,陈涵将李东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主审法官齐明明在了解案情之后,考虑到双方曾经的朋友关系,多次组织二人调解,但被告李东一再声称,这些东西是原告陈涵自愿赠予的,因此拒绝返还,多次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付的购物款1万余元,虽提交了证据,但却无法证明其支付购物款属代付行为。被告辩称该财物系二人恋爱期间自愿赠予其所有,结合双方的陈述和相应证据可确认,原告购买的物品实为恋爱期间同居生活购置。二人已分手,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部分财物。双方确认物品在被告处由被告使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折价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账的1000元,该款系原告自愿赠予被告,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未央区法院大明宫法庭对这起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财物返还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的物品折价款8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记者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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