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安慰失恋好友时被对方表白,两人随后同居。以为爱情降临,这一阶段,女孩先后在男方身上花费一万余元。不料7天后,对方就选择了和前女友复合。一气之下,她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将财物返还。
原告史某和被告郭某本是普通朋友。8月5日下午,郭某突然给史某打来电话,向其哭诉自己失恋了,特别想见史某。作为朋友的史某并未多想,立即前往郭某的住处,准备好好劝劝他。见面后,史某发现郭某饮酒不少,并拉着她的手进行表白,史某信以为真,随后开始了与郭某的同居生活。
自此,陷入爱河的史某先后花费1000余元购买日常生活物品,又给郭某买了一部价值8000余元的手机,并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
8月12日中午,史某突然接到郭某的电话,被告知他已和前女友和好,要与史某分手。史某追问事情原委,郭某这才说出真相。原来几天前,郭某与女友吵架之后借酒消愁,酒醉之后翻到了史某的手机号码,这便有了这段荒唐的“七日恋”。
此时的史某瞬间不知所措,但冷静下来之后,想到自己的一片真心却换来这般结局,一气之下,她要求郭某返还手机等物品。郭某口头答应,却迟迟不予返还。史某将郭某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主审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曾经的朋友关系,多次组织二人进行调解,但郭某一再声称,这些东西是史某自愿赠与的,拒绝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付的购物款1万余元,虽提交了证据,却无法证明其支付购物款属代付行为。被告辩称该财物系二人恋爱期间自愿赠与其所有,结合双方的陈述和相应证据可确认,原告购买的物品实为恋爱期间同居生活购置。二人已分手,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部分财物。双方确认物品在被告处由被告使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折价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账的1000元,该款系原告自愿赠与被告,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对这起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财物返还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的物品折价款8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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